伊犁新闻网讯(记者林冰)出境旅游在生活条件日渐提升的今天不再是梦想,然而在旅游途中却经常被迎面而来的强制购物、任意拼团等问题破坏了好心情。现在这些问题不会存在了,3月20日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游合同》(下称新合同)的出台和推行使用,可令您出境游更舒心。
新合同指出,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领队或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擅自安排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购物损失旅行社应先赔。旅客在出境旅游期间,购得假冒伪劣商品时,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新合同还规定,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组团社,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新合同不仅规定了转团拼团的4项必备条件,如果游客退团还须支付损失费。
伊犁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保胜说:“新合同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出境游的恶性竞争,相信它的实施,会给旅行社和游客在出境旅游上带来新的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