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中“驴友”出了事故谁担责?11月7日,南宁市一个女孩的母亲状告和女孩同行的12人,要求她们赔偿35万元,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被告是12名来自当地一个自助徒步组织的“驴友”。原来事情是这样的: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赵江峡谷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状告驴友的就是这个死去女孩的母亲。
出事女孩的网名叫“手手”,21岁的手手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这次手手是初次游这个峡谷。女孩出事的赵江峡谷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7月驴友们在网上发帖后,就得到当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山谷中时常有山洪爆发,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手手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领队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邀手手同去的小陈当晚与手手同住一帐篷,但没有提醒她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手手被洪水冲走。
徒步游事故,时常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之中。每一次,人们都会问责政府、问责不健全的救援机制,而这一次手手的母亲将同行的驴友告上了法庭,这件事,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实,我国在组织户外游方面的确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户外运动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真空状态。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AA制徒步游目前法律规定是空白的,具体到责任界定也没有任何标准。
事实是,对于徒步游的行为民商经济法的有关条款是适用的:在户外自助游中,如果发生意外,要确定责任人,主要看是否有组织或个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户外旅游的组织者或领队存在盈利,那么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为参加自助探险的队员提供安全保障。而对于只提供组织、技术支持的领队,主要看他是否完全尽责,主观上有无过错。对于不少自助游组织者在发帖时附上的免责条款,如果组织者在组织自助游时没有盈利,事先说明风险存在,那么免责声明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组织者通过组织自助游谋取利益,再声明免责,对此,法律是禁止的。
在法律上同行的十二位驴友,显然没有明显过错,但是在道德范畴上,同行的驴友是否存在过错,这的确是个有待商榷的问题。通过手手母亲的这次诉讼,户外徒步游将会为频发的户外徒步事故,提供一个新的解决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