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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明年业主入住可先验房后交费
【稿 源】 北京青年报  【发表时间】 07-12-07

    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北京市建委昨天(6日)明确———

    北京楼市又一条损害购房人权益的“霸王惯例”将被打破。昨天,市建委公告了有关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间检验的若干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开发商应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北京房地产市场多年来一条不成文的“惯例”是:入住时,购房人需先交物业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甚至签署了物业管理合同等之后,才能拿钥匙验房。在这条“惯例”下,多年来,期房购房人往往好不容易盼到交房,却要在入住的时候先交上一笔数目不菲的税费后,才能拿钥匙、看新房。而由于很多购房人认为“我还没有看到我的房子,我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完,开发商还没有交房给我,怎么能先交物业费、供暖费等”,购房人往往会因此和入住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由此产生的情绪会让此后验房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放大,产生更多的纠纷;再加上有部分楼盘,开发商对买房人看房时发现的质量问题维修不及时,“先交费,后收房”已经越来越成为北京楼市入住纠纷的导火索。

    市建委昨天公布的若干规定正是针对上述矛盾而发。该文件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按照该文件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且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如果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而对购房人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该文件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开发商,市建委也明确了处罚措施,规定市和区县建委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改正,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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