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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将划分5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
【稿 源】 广州日报  【发表时间】 08-03-04

  昨日,东莞市地税局公布了《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东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土地使用税调整,征收范围有所扩大,从原来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并根据各镇(街)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土地收益级差,把东莞土地级别划分为5个等级。

  从2008年1月起,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个人)均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疑问的市民可致电东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22887110及各地方税务分局咨询。

  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的土地

  东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从1989年开始征收的,其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于1997年进行了调整,执行至今近10年,与当前东莞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水平已不相应。

  根据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征收对象,执行统一的纳税标准。从2008年1月起,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个人)均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对原执行标准,现行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征收范围有所扩大,从原来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五级税额标准仅2.5元/㎡·年

  此次土地使用税调整,根据各镇(街)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土地收益级差,把东莞土地级别划分为5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税额标准从最高的12元/㎡·年到2.5元/㎡·年不等。

  其中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的土地税收标准最高,非工业用地达到12元/㎡·年。

  此外,对81个欠发达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对欠发达村集体拥有的土地等级定为第五级,执行较低的税额标准,只有2.5元/㎡·年。

  东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现行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征收范围有所扩大,税额的整体水平会较往年有所提高。

  据该负责人表示,东莞市2007年度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3月1日起恢复征收。应缴纳2007年度、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而松山湖、虎门港则从2008年1月1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有疑问的市民可致电东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22887110及各地方税务分局咨询。(潘勤毅)

责任编辑:耿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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