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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申购政策:房产赠送他人不算“无房户”
【稿 源】 北京青年报  【发表时间】 08-08-01

  离婚满三年才能申请政策性住房的规定堵住了一些家庭为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而假离婚。近日,针对有些家庭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而将自己现有房子“送给”亲友的做法,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台新规定,明确“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予他人,申请廉租房、经适房或限价房时,所赠住房依然要核定为该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据介绍,在经适房的申请审核中,住保部门曾经接到多起举报,一些家庭为了申请经适房、限价房而假离婚,“因为他们看到,离婚可以钻政策的空子,不仅家庭年收入、家庭资产、人均住房面积等都符合规定不超标了,而且离婚后还可以双方各自申请一套经适房,能申请到两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房。”对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发了有关通知,明确“申请廉租房、经适房或限价房时,如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这一规定堵住了企图钻政策空子,假离婚骗购政策房的口子。

  而最近又有不少老百姓的举报显示,为了达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有关“门槛”,有的家庭打起了赠送的主意,将自己现有房子“送给”亲戚或朋友,然后以“无房户”的名义去申请政策性住房。如朝阳区的李先生,虽然家庭年收入符合申请限价房的条件,但因早年在青年路买过一套小两居商品房,因此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总资产都超标了。为了能买到限价房,经过一番商量,李先生将自己的这套房子“赠送”给了自己的妹妹,然后以“无房户”向街道保障住房审核窗口申请限价房。

  “从全市的审核情况看,类似李先生这样做的申请家庭不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也正是如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近期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对此类情况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予他人,申请廉租房、经适房或限价房时,所赠住房依然要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而对于那些将自有住房出售的,所售出住房虽然将不再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但售房款要核定为家庭资产。

  而对因自己无房,暂时租住或借住亲戚朋友住房的申请家庭,新出台的《通知》也明确了这部分家庭核定住房面积的办法:按市场价租住他人住房的,无法提供承租房屋产权证明的,可通过提供与房产经纪机构或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现住房情况;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后,街道(乡镇)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方式对其住房进行核定。

责任编辑:耿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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