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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改判一起信托合同纠纷案
【稿 源】   【发表时间】 08-06-19

  霍城讯(通讯员刘丹 伊布拉音)6月12日,霍城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案达15.8万元的民事申诉案向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改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惠志林与张贤彬、刘建玲信托合同纠纷一案,经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05年4月25日依法判定张贤彬、刘建玲偿还原告惠志林未支付的银行贷款15.8万元及同期利息。张贤彬、刘建玲对判决不服,于2006年3月16日向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该院依法审查并经立案后调查查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向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州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信托合同关系,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成立,故向州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霍城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法改判,撤销霍民初字[2004]第132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惠志林的诉讼请求。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认真调查案件细节,最终成功改判,有力地维护了申诉人的利益,也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耿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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