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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染毒品即犯罪 法院依法严处理
【稿 源】 伊犁晚报  【发表时间】 08-06-30

  2007年12月26日,福建来疆无业人员周小华(化名)在库尔勒市人民广场旁的肯德基店内,向陈露(化名)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他贩卖的5包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称重7.01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称重92.49克。

  今年1月29日,周小华被正式批准逮捕,不久,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主审该案的伊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华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犯罪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伊宁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4起,目前结案的有30起,都依法对犯罪分子作出了严肃处理。市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近两年来,该法院受理的毒品案件数量虽然没有明显变化,但是毒品犯罪却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一是毒品种类增多。除海洛因外,新型毒品不断出现,贩卖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二是少量多次的贩毒案件增多。由于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按照危害程度定罪,所以一些犯罪分子往往因此把毒品化整为零进行贩卖,每次贩卖数量非常少,即使抓住,在量刑上也较轻,因此造成了毒品犯罪的第三个特点,就是有贩毒历史的人员重复犯罪的概率上升。

  这名法官说,一旦与毒品沾染,无论多少都意味着犯罪。因为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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