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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遭受侵害 酒店也要负责任
【稿 源】 伊犁晚报  【发表时间】 08-06-30

  2007年1月29日凌晨,伊宁市一家酒店内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由于酒店疏于管理,没有对深夜进入酒店的来历不明人员进行登记盘问,一起本可能避免的人身伤害事件发生了,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事后,该酒店被判负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何明(化名)是何梅(化名)、何林(化名)二人的兄长。作为兄长的他不但没有以身作则起到好的示范作用,反而把二十一二岁正值青春年华的弟妹们连同自己带上了一条不归路。

  2007年1月的一天,何明打电话把何梅叫到其暂住处,并叫来何林提出合伙抢劫。三人密谋之后进行分工:由何梅选择抢劫目标,何明、何林二人负责实施抢劫。何明随后购买了两把匕首和蒙面套脖等为抢劫之用。

  当月28日,何梅与吴宇(化名)及从乌鲁木齐来伊的周龙(化名)在一起就餐后,于次日临晨来到伊宁市某酒店。在酒店客房交谈时,何梅得知周龙很有钱,于是借上卫生间之机打电话给何明、何林,约他们来酒店合伙抢劫。

  不多时,何明、何林二人带着作案工具来到酒店,他们按照何梅的叙述找到了周龙所在的房间。当时房门虚掩,房内还传出何梅说话的声音,于是二人持刀进入,并佯装与何梅不认识把她踹倒,接着用匕首向吴宇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二人随即又持刀将周龙刺倒,抢劫现金2400元,手机一部。何梅当初只想抢劫并不想伤人,不曾想情况失控。吴宇被刺后胸口和嘴里不断流血,而何明、何林都已逃跑,周龙捂着伤口不断喊“救命”,她吓坏了,赶紧拨打了“120”和“110”。经抢救,周龙脱离危险,但由于伤到了坐骨神经,最终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审理:

  审理此案的州法院认为,何梅、何林无视国法,在酒店内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本案致人死亡者为何明、何林,何梅在案发后积极参加抢救被害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决何梅、何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二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之女经济损失217108元,赔偿周龙经济损失66071.34元。由于何明潜逃,将另案处理。

  法院还认为,酒店属于特殊服务行业,对于入住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害人付费入住酒店即与酒店形成住宿合同法律关系,酒店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保安制度以保障被害人的安全。本案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虽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但酒店对案发房间在深夜较长时间未关门未能及时进行安全提醒,也未对凌晨进入酒店、行为异常的何明和何林进行登记盘查。二人进入酒店走廊纳入酒店对公共区域监控录像系统的视线后,进行了长达6分钟的犯罪预备活动,行为极为诡异反常,但因酒店安全监控系统无人管理,形同虚设,对发生在客房的重大危险情形不能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存在明显安全疏漏和缺失,故酒店未能履行防止在酒店内发生的对入住顾客人身侵害事件本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这起严重人身损害案件本可避免而未能避免,对该犯罪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加重负有明显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处该酒店对被告人何梅、何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实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记者李艳)

责任编辑:刘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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