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新闻网讯(记者李艳)7月9日,记者从伊犁州残联了解到,根据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州直残疾人口为13.3767万人。而7月1日起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正式实施,这部关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到底有什么新的内容?记者就此进行了了解。
州残联教育就业部负责人巴格拉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残疾人就业就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残疾人本身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爱。相比以往的相关法律,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突出了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和特别扶持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并细化了相关条款。
据了解,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且特别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将为残疾人组织帮助残疾人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记者在残联的一份州直残疾人就业统计报告中看到,2006年就业人数为322人,2007年为548人,有了明显增长。但巴格拉表示,虽然州直近几年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不断增长,但就业率还是远远低于正常人的水平。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外省(区、市)驻疆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对残疾人就业时遇到用人单位有合适岗位却不为其提供的情况,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