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新闻网讯(记者关淑香实习生汪丽梅)7月20日,记者从州安监局获悉,伊宁市“4·04”触电事故一审有了结果。伊宁市人民法院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为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合计217716.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同时判决伊宁市公交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触电事故发生于今年4月4日,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当日中午,宋某、杨某、刘某准备拆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在顺风加油站(原名为公交加油站)的移动式登高架。加油站工作人员为了安全,要求宋某等人将登高架移至东侧拆卸。14时20分左右,8.9米高的登高架触到加油站东侧10KV高压线,造成宋某、杨某触电。刘某先后将两人脱离架体,并电话通知了公安部门和120急救中心。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杨某已死亡,宋某被送往解放军第十一医院接受治疗。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了解到,此次事故是在双方无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印证各自陈述意见的真实性,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定性处理。因此,受害人及家属就事故赔偿等问题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调查取证,法院认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伊宁市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此次触电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