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伴都是年近80岁的老人了,大儿子因患小儿麻痹症行走不方便,所以,我与老伴一直由小儿子赡养。近几年来,我和老伴随着年龄增大,体力不断衰减,病痛逐年增多,因此,小儿子的负担也就越来越重;而大儿子自从承包了十几亩果园以来,生活越来越好,加上他们的儿女都已长大外出打工,每年收入都在十万元以上。为减轻小儿子的经济负担,我和老伴要求大儿子从现在起,也要尽一部分赡养义务。谁料,大儿子却以自己身有残疾为由,拒不承担赡养义务。请问,儿女身有残疾,就可不尽赡养义务吗?我该怎么办?
马士松
马士松: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一项不讲条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父母只要具备“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子女就应当无条件地付给赡养费用。而并没有以子女是否患有疾病、是否具有给付能力等情况作为前置条件。所以说,儿女身有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等情形,都不能成为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由此可知,你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与你大儿子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申请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陈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