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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依据新最低工资标准
【稿 源】 新疆新闻网  【发表时间】 08-01-23

  新疆新闻网1月23日电 1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次调整是根据自治区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

  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要求,各统筹地区按自治区本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后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以乌鲁木齐市为例,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如果是按规定领取12个月失业金的,即在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前,是按原来480元(不含“三险一金”)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金,而本次调整后,是按550元(不含“三险一金”)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金。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自治区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两种形式,即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乌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不含“三险一金”),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

责任编辑:耿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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