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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
【稿 源】 伊犁日报  【发表时间】 08-04-11

  近一段时间以来,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成了热议话题,4月7日我们终于听到这样一个声音: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外公布初步调查结果,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民航局已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有报道称,近年来国内航空业内飞行员跳槽、集体辞职事件频频发生。有人认为其原因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得不到解决。据《广州日报》报道,航空公司与飞行员要签订99年的终身合同,飞行员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需赔偿原单位70万—21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99年的终身合同,这是任何一个飞行员都无法履行完的合同。这样的规定,无异于限制飞行员的正常流动。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选择劳动岗位的自由和权利,妥善解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不仅仅涉及飞行员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更关系到我国民航业的安全和发展。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在飞行过程当中,机长对飞机运行拥有处置权,这个处置权应该包括返航的权利,但返航的权利必须是在飞机遇到特殊情况时才能采用。随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滥用职权。对于东航“集体返航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不仅是要追究管理责任的问题,而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飞行员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都不能因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牺牲广大乘客的利益。解决劳动争议只能用法律的手段,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更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因为飞行业是一种特殊职业,它与国事密切相关,也与公众的生命安全保障密切相关。———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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