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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农村的殡葬管理工作
【稿 源】 伊犁日报  【发表时间】 08-04-07

  编辑同志: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州广大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生活条件得到了不断的改善。但是,不少农村仍然存在着与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像农民的殡葬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了,由于农村的殡葬管理工作始终没有列入城乡发展规划之中,致使有些农民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在草场、山坡、山沟、耕地、林地擅自乱占墓地,违规土葬,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前不久,笔者在特克斯县阔克铁热克柯尔克孜民族乡东西两山进行了实地考察。在东西两山的山沟、山坡随处可见大大小小的坟墓。有的村民违反规定,擅自集资搞公墓建设。《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笔者认为,在农村发生违法土葬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各级政府没有把农村的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发展规划进行规范和管理。

  土地资源的浪费是一种极大的浪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还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希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树立生态环境保护、节约土地的意识。

  阿合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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