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人大修改《条例》规范合作区管理 |
|
【稿 源】 伊犁日报 【发表时间】 08-06-13 |
伊犁新闻网讯(记者关星珠实习生张守信)记者从昨日结束的自治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了解到,实施了10年的《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将进行修改。这次会议审议了该《条例(修订稿)》。
1992年,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使其规范、快速的发展,1997年11月25日,《条例》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会议批准,当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该合作区功能日趋完善,目前已形成外贸、工业、房地产开发、商业和服务齐头并进的发展局面。
据了解,到2007年,该合作区生产总值达5.1亿元,平均每年以不低于30%的速度增长。这对伊宁市和自治州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律的不断健全,该《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新问题和新情况:自治州体制发生变革,一些职能部门的撤销合并,在管理上出现“缺失”;一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条例》中有些表达已不规范等。
这次自治州从三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修改:一是因自治州体制发生变革,一些职能部门撤销合并,将第8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犁地区行政公署、伊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领导”中的“伊犁地区行政公署”删除;将第10条第10项中的“商检、边检、动植检、卫检”改为“检验、检疫”;二是对个别用语不规范进行修改,将第7条“依法享有土地使作权”修改为“可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等;三是因社会发展变化需要修改的,像第10条第3项“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业”修改为“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将第13条“合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合作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修改为“合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合作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等。
当年,合作区管理的6.5平方公里的区域经过16年的发展,现在已远远超过了6.5平方公里。这次在《条例(修订稿)》中增加了一条“合作区管委会依照本条例对伊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区域实施管理”。
这次对该《条例》进行了18处修订,使《条例》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
据悉,本次会议之后,还将对《条例(修订稿)》作进一步调研完善,根据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规定,提请下次常委会审议。《条例(修订稿)》将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
责任编辑:刘艳伟
|
|
|
|
 |
24小时新闻排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