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取得辉煌成就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党中央正确方针路线的指引下,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如今,在这广袤的祖国西部边疆,民族团结之歌响彻天山南北,民族团结的动人事迹层出不穷,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进步,共同维护着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团结。
改革开放30年,新疆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是取得这一成就的重要基础。
“三个离不开”思想得到党中央充分肯定,为新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时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新疆是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根本前提和保证。
1981年7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在讨论新疆问题时指出: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少数民族干部,新疆的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汉族干部,新疆的各项工作也搞不好。回到新疆重新主持工作的王恩茂同志根据中央的指示,明确提出新疆民族关系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即“两个离不开”的思想。
上世纪90年代,自治区党委进一步提出新疆民族关系中“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并要求把“三个离不开”作为各族人民的行动准则。广泛、持久、深入的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在新疆家喻户晓,在各民族心中深深扎根,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
“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得到了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在全国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成为新时期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新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时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在国家政治制度上的生动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各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自主地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目前自治区正、副主席中50%为少数民族,地、县(市、区)行政首长86%为少数民族干部,党政机关省级、地厅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占总数的55.36%。
新疆的地方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追求立法数量到注重立法质量,不断提高、逐步完善、全面发展的过程。截至2007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07件,法规性决议决定119件;批准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78件,单行条例18件,初步形成了一个颇具特色的体系,对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我区的遵守和执行,推进我区的民族法制建设,保障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广泛使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广泛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各民族在自己的传统节日,如“古尔邦节”、“肉孜节”期间,都能享受到法定节日假期和节日食品供应。在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中,政府不推行火葬,并通过划拨专用土地、建立专用公墓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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