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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公积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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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东       2024-03-15

近期,伊宁市管理部发现缴存职工加某提交的租房提取业务存在虚构租房事实的行为。经中心稽查科进一步核查发现,加某虽已签订租房合同,但实际并未入住,该房屋的房主是二手房买卖从业人员,为加某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心按《伊犁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及时冻结了加某的公积金账户,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为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序运行,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并开展违规提取专项稽查工作,通过专项稽查共发现有6名职工存在虚假租房行为。

中心立即与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了面谈,向其宣传讲解了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影响。同时按《伊犁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冻结其公积金账户,并追回违规提取公积金5.7万元。

伊犁中心将努力营造“单位依法缴存、职工依法使用、中心依法管理”的良好使用环境。多措并举防范违规提取公积金行为。

一是让办理支取、贷款业务的职工签订“公积金支取、贷款承诺书”并提前告知前来办理业务的职工对提供虚假资料所应承担的后果。

二是加大对中心大厅及各管理部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窗口一线工作人员甄别真伪材料的能力,严肃工作纪律,及时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提醒和阻止。

三是加快建立信息核查、协查机制,努力做好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人社局、土地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信息查询比对工作,做好预防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四是严格执行内部三级审批制度,加大稽查监督机制,严加防范骗支骗贷行为发生。

五是将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上报伊犁州相关信用体系网站。按《伊犁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对其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采取限制性措施,即从发现该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允许其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贷款),同时将其骗提骗贷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并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

六是对出具虚假证明、私刻公章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七是对参与协助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