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马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8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马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经过反复修改,目前其名称、保护对象、目标、范围更加清晰明确,措施比较具体,条例的制定将为伊犁马产业高质量发展在良种繁育方面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符合伊犁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契合自治区党委“8+1+1”产业集群的部署安排,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有的委员提出,伊犁马作为地方培育品种,其母体是本地的哈萨克马。而哈萨克马的保有量较伊犁马少,更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建议本条例出台后,启动伊犁州哈萨克马保护与利用条例制定工作。考虑到伊犁马、哈萨克马虽均纳入《国家畜禽资源保护目录》,但分属培育品种、地方品种而受不同类型的保护,其中哈萨克马系地方品种,伊犁马系培育品种。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畜禽资源保护办法》对地方品种已经建立一定的保护制度,给予了重点保护。下一步我们将适时对该办法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报告。
2.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关于优势产业县市予以明确的意见,为兼顾法规内容应具体明确与马产业动态发展的要求,在条例解释条款中增加一款为“优势产区的县市是指被伊犁州,塔城、阿勒泰地区伊犁马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优势产业县和市”。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
1.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伊犁河谷伊犁马产业发展与促进条例”的意见,因在修改情况的报告中已经做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2.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第七条中关于“每十年开展一次伊犁马……调查评估”中的“每十年”改为“每五年”。根据前期修改中专家提出,马匹繁育周期较长,一般需要2代以后性状才能固定,而每繁育一代至少需要4至5年,故以“十年”为宜。
3.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立伊犁马赛事专门管理机构的问题,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设专门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由体育局承担,故不予采纳。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