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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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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孜拉·博拉提拜       2024-11-01

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8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和管理,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这一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符合实际,结构简要明确,措施具有可行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是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第13条规定“采用封闭式管道饮水,降低原水污染风险”,建议将“原水”修改为“水源”。法制委员会研究后,予以采纳。

二是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应当体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围栏封闭式管理”“明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界限”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条例草案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如果将饮用水水源所有的保护区都规定封闭式管理,在现实层面难以实现,因此不予采纳。同时,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界限,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已经有了明确和具体的划定要求,不宜在条例草案中再作出重复规定。

三是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应当明确牵头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兵地协调联动、处罚措施等有关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有关方面的规定在条例草案中已作了表述,因此不予采纳。

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和采纳,认为该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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