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公示”。
下列企业符合预售条件,现准许预售以公示。

项目详细情况公示
新源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敬告广大消费者,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先查看该楼房是否取得新源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以向新源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投诉。
联系电话:0999—5020198 地址:新源县卡普河路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
新源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