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白杨公证处决定撤销〔2022〕新伊白杨证民字第4783号公证书,并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伊宁市白杨公证处公证复查决定书》。综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处决定撤销〔2022〕新伊白杨证民字第4783号公证书。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白杨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