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同意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伊市政办〔2024〕174号)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现公告作废。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1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作废。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文化路94号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999-8359956
伊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