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好了,终于拿到了工资,太谢谢您了。”申请执行人曹某激动地对执行干警朱佳彬说。3月17日,伊宁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曹某追回经济损失2.5万元,用实际行动彰显了司法温暖。
案件回放:2024年2月27日,曹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因某租赁公司后期经营不善,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2024年11月18日,经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
2025年2月26日,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朱佳彬第一时间对某租赁公司账户进行查控,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某租赁公司账户无余额,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之后,朱佳彬多次与该公司法人马某取得联系,马某的态度非常消极,一直采取“拖”字诀,找各种理由继续拖延执行,且总是玩失踪躲避执行。后法院多方查找线索,成功将马某拘传至法院。到法院后,马某仍然找各种理由推诿逃避。朱佳彬向马某释法说理做思想工作,引导马某主动履行义务,并告知马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但马某仍然选择“摆烂”,态度强硬,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反复劝说无果后,欲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面对强制措施的震慑,马某终于不再拖延,找家人将2.5万元现金送到法院,朱佳彬将现金交到曹某手中。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当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履行的,都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甚至是人身自由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王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