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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款引纠纷 法官耐心释法解纷争

时间:2025年05月15日     来源:伊犁日报汉文版

  王某与周某是多年的好友。2022年4月,周某因车贷到期无力偿还向王某借款16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因有多年交情,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据,也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2022年5月,周某向王某转账6万元,但剩余10万元迟迟未向王某偿还。王某多次索要未果,2024年12月,遂将周某诉至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向王某借款16万元,有王某的转账凭证、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周某的陈述为证,因此当事双方就案涉16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因周某已于2022年5月分两次共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周某还应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故王某可以催告周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某已于2023年3月19日通过微信方式向周某催要借款10万元,考虑到还款金额、双方关系等因素,应给予周某合理的准备时间,一审法院酌定周某还款期限为2023年4月18日,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周某仍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逾期还款损失。2024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周某因不服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张瑀歆仔细查阅卷宗,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心理预期,针对周某提出的疑问和关切,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张瑀歆从修复双方友情出发,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让周某清楚认识到案件的法律后果和自身诉求的合理性。经过张瑀歆的多角度释法,2025年3月12日,周某主动申请撤回上诉。这一结果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让昔日的好友重归于好,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朱敏